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
發表時間:2024年04月01日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
交通運輸部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1號)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已于2023年12月15日經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4年1月1日
A章 總 則
第92.1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行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92.3條 適用范圍
(a)本規則適用于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行安全管理。
(b)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以及有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c)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室內飛行,不適用于本規則E章和F章要求,但當該場所有聚集人群時,負責操控的人員應當采取適當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d)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統稱局方。
第92.5條 機構與職責
(a)民航局統一負責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工作。
(b)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民航局規定,具體負責本地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92.7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分類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行按照面向運行場景、基于運行風險、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分為開放類、特定類和審定類三類運行。
開放類運行,是指經運營安全評估,確定相應運行場景的風險較小,運行人滿足局方規定的一般運行要求,即可規避相應運行風險的運行模式。
特定類運行,是指經運營安全評估,確定相應運行場景存在一定的風險,運行人除滿足局方規定的一般運行要求外,還應當在運行前制定相應的風險緩解措施,以實現防范相應運行風險的運行模式。
審定類運行,是指經運營安全評估,確定相應運行場景的風險較高,運行人除滿足局方規定的所有運行要求外,還應當在運行前制定完整的風險緩解措施,以實現管控相應運行風險的運行模式。
第92.9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是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的組成部分,是局方實現操控員管理、登記管理、適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運營管理等功能并提供相應服務的統一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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